办理公证须知
2023-05-05 23:10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文书参考格式(可点击此处链接下载填写

公证申请表和公证告知书(可点击此处链接下载填写

常见公证种类:

一、声明书公证

(一)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声明书公证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公证,是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书公证应由声明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申请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公证申请表;

2.声明人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声明书原件(文本不得有涂改,到馆签字);

4.与声明有关的分类证明材料。

(1)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公证等)或复印件、被放弃继承财产证明(如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存款证明等);

(2)申请办理无配偶声明公证,若申请者为离婚,应提交离婚证明、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者为丧偶,应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委托书公证

(一)寄养委托书公证

1.寄养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交由其亲戚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

中国公民申请办理送往国内使用的寄养委托书公证,我馆可以受理。寄养委托须由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申请寄养委托公证,寄养委托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共同提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申请寄养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公证申请表;

(2)寄养委托书文本(文本不得有涂改,到馆签字),可点击此处下载寄养委托书模板.pdf

(3)委托人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寄养人有效护照/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被寄养人出生证明复印件;

(6)受托寄养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户口本首页、个人资料页及与寄养人关系页复印件(如有)。


(二)购买/转让房产委托书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2.申请购买/转让房产委托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公证申请表;

(2)委托书文本,具体内容请咨询当地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或房产交易中介(房产共有状况及人数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委托书中应注明房产共有状况,文本不得有涂改,到馆签字),可点击此处下载委托书模板

(3)委托人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人中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需要);

(5)被委托人中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被委托人如与委托人有亲属关系,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如有);

(7)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购买房产需提供);

(8)房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转让房产需提供,如无房产证或土地证,当事人可先申办委托领取房产权属证书的委托书公证);

(9)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注意事项:

(1)涉房产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房产证上只有1人姓名,但房产实际为夫妻共有的,按共有房产对待。当事人应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在接谈笔录中声明房产系夫妻共有,并按领事官员要求提供其它补充材料。


(三)诉讼委托书公证

1.公证当事人:

(1)申请人在国内法院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可以申办委托书公证。

(2)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2.申请诉讼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公证申请表;

(2)委托书文本(文本不得有涂改,到馆签字),可点击此处下载委托书模板

(3)委托人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人中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需要);

(5)被委托人中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法院尚未立案的除外)或应诉通知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如申请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则需提供);

(8)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