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事认证须知
2023-04-28 18:00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认证可由当事人本人来馆提出申请,也可由其他人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塔总领馆可以为赤几有关机构出具并经赤几外交、国际合作与侨务部大陆地区代表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内和赤几实际情况,我馆建议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书原文认证后,送交国内涉外公证处或具有国家翻译资质认可的单位翻译后在中国使用。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示意图

(一)有关文书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前,应当在驻在国当地办妥公证认证。

驻在国认证机构为:赤几外交、国际合作与侨务部大陆地区代表处

(二)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认证申请表(可点击此处下载填写),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如系他人代办,还须由代办人签名,表明申请人和代办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申请表上的签名须为真实有效的签名,签名后的表格不能以传真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等形式代替,代办人亦不得为申请人代签。如申请人路途遥远,可在网上下载、填写申请表并签名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转交至代办人代为办理。)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所认证的文书的申请人是未成年者,需父/母/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提交相应的关系证明文件。

5、如所认证的文件为死亡证明,由死者近亲属办理,在认证申请表上签名并提交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代办人为其近亲属,代填申请表“死者信息”,“代办人”一栏填写近亲属信息,“代办人签名”栏由其近亲属或死者近亲属委托的代办人签署。死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代办认证,须一并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6、如认证文件为商业性文件,申请人为企业或机构的,还需提供该企业或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四)领事官员审核

领事官员经审查,认为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当事人欲回中国内地使用的无配偶类公证有效期为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缴费取证

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规定日期到指定银行缴纳费用并来我馆领取认证书,逾期3个月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